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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宵節我公司買湯圓發放給員工,如何做賬?注

    2021-02-27 11:07 adminjiaxing
    今天就是元宵節了,昨晚后臺收到這樣一個問題:我公司訂制了100箱湯圓,發放職工,取得廠家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30000元,增值稅4800元,如何做賬?
     
    關于元宵節福利的做賬,我們來舉個列子:
     
     
    01
    會計分錄怎么做?
     
     
    1.發放福利的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30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800元
        貸:銀行存款             34800元
     
    2.進項稅額轉出的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48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4800元
     
     
     
    02
    這些涉稅點要小心!
     
     
    1.作為福利費的湯圓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
     
    若公司是將自產的湯圓用于職工福利,則作為視同銷售處理,需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若公司是將外購的湯圓用于員工福利,則這部分的增值稅的進項稅額需要轉出。
     
    2.發放職工的湯圓屬于個人性福利,應并入當期工資代扣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所以企業發放湯圓屬于職工獲得非貨幣性福利,應按照公允價值并入發放當月的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中,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3.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上稅前扣除是有標準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購入湯圓的費用是記做企業員工的福利費,如果明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福利費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則超過部分的金額還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03
    企業福利費繳不繳個稅,這三點??!
     
     
    1.區分辦公經營需要、勞保性質還是福利性質
    比如: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不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以貨幣形式發放的置裝費收入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會計事務所,給每個員工發的計算器等、建筑企業給工地上發到防暑降溫用品等都不需要繳納個稅。
     
    2.福利費能否合理按人“計量”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接受在線提問(2012年4月11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比如:企業和單位組織企業雇員旅游活動,免收旅游費,每一個人花了多少錢很清楚,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比如:企業組織年會聚餐(除自助餐以外),不知道每個員工吃了“多少”,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特殊福利費免個稅
    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個稅,其中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04
    元宵節涉稅問題
     
     
    問題一:企業向離退休人員發放元宵等實物是否涉及個稅問題?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企業向員工發放外購的超市購物卡用于員工自行采購元宵等節日用品,企業能否要求售卡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問題三:元宵生產企業將自產元宵用于集體福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第(五)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第(八)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問題四:公司將外購的元宵用于集體福利,那么,購買元宵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根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問題五:企業將外購元宵發放給員工作為節日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員工取得的元宵屬于實物所得,需要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六:企業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贈送顧客一份元宵禮盒,對于企業贈送給顧客的元宵禮盒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因此,企業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贈送顧客元宵禮盒,對于企業贈送給顧客的元宵禮盒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七:元宵節期間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元宵禮盒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元宵節期間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元宵禮盒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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